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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秋艳与林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秋艳,林庆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108民初1000号 原告:罗秋艳,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蓝天路。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40908XXXX。 被告:林庆发,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40827XXXX。 原告罗秋艳与被告林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庆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及利息11000元(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计付);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6月12日,债务人林庆发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9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林庆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2日,被告林庆发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罗秋艳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本人林庆发向罗秋艳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贰分计,按月支付,本金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庭审中,原告称其以现金方式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90000元,且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原件,且根据常理,借款人通常在收到借款后才出具借条。因此,原告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原告已向被告出借借款9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上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上述内容真实合法,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而未予偿还,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归还9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条的约定,被告应自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上述约定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自借款之次日即2016年6月13日起至原告主张的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8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利息14460元(90000元×2%÷30天×241天)。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1000元,未超出上述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林庆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秋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利息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林庆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jktnr3usr5met6vbl1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郑 薇 人民陪审员 李 南 人民陪审员 李宛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辜泓奋 书 记 员 王瑛琳 速 录 员 何克景 附: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审核:郑薇 撰稿:郑薇 校对:王瑛琳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9日印制 (共印1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