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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曹洪有与周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有,周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728号原告:曹洪有,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任广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徐斌,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曹洪有与被告周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徐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有撤回对被告周徐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曹洪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