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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傅家义与陈国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家义,陈国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726号原告:傅家义,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霞,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曦,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其,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傅家义与被告陈国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傅家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家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储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