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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亚飞与潘军、姚竹绒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亚飞,潘军,姚竹绒,潘学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亚飞,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县村民,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军(又名潘户祥),男,194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县村民,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竹绒,女,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县村民,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学涛(又名潘战团),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县村民,住。再审申请人李亚飞因与被申请人潘军、姚竹绒、潘学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亚飞申请再审称,2013年3月23日,潘军让人伐树时,由于没有采取措施,砸坏其房。李亚飞上前问时,遭到一伙人围打。鉴于潘军年老且刁蛮找事,自己没有动手,说其打潘军一拳,与他撕扯是捏造,在场的两名伐树工都没有看见自己打潘军一拳。现李亚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亚飞认为在伐树过程中损坏了其门房与潘军发生矛盾,因言语不和发生撕扯,导致李亚飞受伤。对李亚飞所受伤害,双方均有过错,潘军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2013年3月23日,户县公安局渭丰派出所询问李亚飞时,李亚飞承认自己与潘户祥(潘军)发生矛盾,最后发生打架。2013年4月11日,户县公安局对李亚飞作出户公(渭)决字(2013)第3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审理期间,李亚飞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李亚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依据不足。李亚飞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其事由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亚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