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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玉辉申请王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辉,王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11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辉,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焕伟,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