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韦国明与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明,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401号原告:韦国明,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德华,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莉,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法定代表人:邱林奎,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中华,男,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国明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韦国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国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韦国明负担。审判员 徐银贵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夏辉书记员王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