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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波与代广兰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代广兰,刘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195号原告刘波,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崔山磊,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广兰,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建新,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建新,身份信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代广兰、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刘波负担。审判员  卢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