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角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角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7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被申请人:角某某,女,藏族。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角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发出(2017)青2525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角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提供的住址,未能找到被申请人角某某,且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角某某的其他住址或者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525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才块乙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