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沈阳、江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江海,徐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772号申请人:沈阳,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20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江海,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4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徐东林,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40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与被执行人江海、徐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海、徐东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海、徐东林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