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宪枝与被执行人殷明亮、吴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枝,殷明亮,吴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枝被执行人殷明亮被执行人吴晓红申请执行人孟宪枝与被执行人殷明亮、吴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做出的(2014)丰民小终字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标的款,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做出的(2014)丰民小终字19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