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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段XX与许哲通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许哲通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1243号原告:段XX,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男,汉族,系退休教师。被告:许哲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宝平,男,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XX诉被告许哲通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段XX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称计划与被告协商解决,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段XX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赵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