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段XX与许哲通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许哲通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1243号原告:段XX,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男,汉族,系退休教师。被告:许哲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宝平,男,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XX诉被告许哲通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段XX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称计划与被告协商解决,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段XX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赵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