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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117号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七公里处西楚眠山花园商铺X单元X层X室X楼。法定代表人:祖国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泠玥,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宗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