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亓克波与刘文力、章丘市锦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克波,刘文力,章丘市锦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章丘市强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288号原告:亓克波,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刘文力,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22196808196136、被告:章丘市锦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文组镇三德范北村章莱路西。被告:章丘市强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西李村西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黑虎泉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克波与被告刘文力、章丘市锦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章丘市强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亓克波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雪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可心相关法律条文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