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成喜与茹冠尧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喜,茹冠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成喜,男,汉族。被执行人茹冠尧,男,汉族。李成喜与茹冠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茹冠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在村道通往原告房屋门前道路上垒砌的石坝拆除,石块移走,恢复该道路畅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茹冠尧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李成喜以被执行人茹冠尧未按照判决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茹冠尧按照判决书内容将通往申请执行人房屋门前道路上垒砌的石坝拆除,石块移走,恢复了该道路畅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