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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佘文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佘文兵,佘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741号申请人: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陵国际汽车城B区8栋31-34号。被执行人:佘文兵,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36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佘甜甜,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2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佘文兵、佘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佘文兵、佘甜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佘文兵、佘甜甜价值1688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