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雨冬、欧丹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雨冬,欧丹亚,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雨冬,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人员,住象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丹亚,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洁,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江东区。上诉人陈雨冬、欧丹亚因与被上诉人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5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雨冬、欧丹亚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雨冬、欧丹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5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