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程铭诉被告吴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铭,吴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178号原告:张程铭,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斌,系沈阳市大东区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屾,男,1987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沈恵,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程铭诉被告吴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被告吴屾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以其户籍所在地在沈阳市于洪区为由提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沈阳市于洪区,与其经常居住地一致,而原告又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铁西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娜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