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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冯路通与常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路通,常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742号原告:冯路通,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常战辉,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路通诉被告常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路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路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路通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冯路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