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冯路通与常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路通,常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742号原告:冯路通,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常战辉,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路通诉被告常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路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路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路通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冯路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