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罪2017刑终619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61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201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粤0106刑初197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后,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以对原判没有异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刑初19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杨梅珍审判员 邵军锋审判员 唐军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