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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1175759053450,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机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3月30日被南京市溧水区国家税务局处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诉讼代表人岳秀萍,女,1974年1月29日生,户籍地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南京市溧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武小宝,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宁溧检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减少该公司上缴税款,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蒋某某通过中间人陈敬敏(另案处理)让南京傲创电气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48054.06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虚开税款全部补交完毕,并已按行政处罚决定向南京市溧水区国家税务局缴纳罚款人民币75000元。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岳秀萍、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将税款补交完毕,对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蒋某某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据此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辩护意见属实,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南京运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的罚款依法予以折抵罚金。)二、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吴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