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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陈鹏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24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鹏,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宁(陈鹏之妻),1971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陈鹏因起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行初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1月18日,陈鹏诉请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2014年1月7日在执法过程中强行将其带至北京安定医院后逼迫其挂号,在被拒绝后强行给其挂号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陈鹏以一审法院裁定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等为由,上诉要求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就2014年1月7日陈鹏、李宁被带至北京安定医院进行诊断的合法性问题,本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1116号判决已经做出终审裁判。一审法院认定陈鹏在本案中请求确认违法的行为包含在生效裁判案件中,已为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陈鹏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该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朱 印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哲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