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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西藏新博美商业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泰华新立实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案指定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6执120号旌阳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西藏新博美商业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泰华新立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你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本案的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决定如下:西藏新博美商业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泰华新立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191号裁决书]指定你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