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亚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桥段**号***室。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东,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吉林(JILINYANG),男,加拿大国籍,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起诉前住托里县喀普其克南路,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亚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中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中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5元(亚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黄壮锦审判员 芦梦璇审判员 杨峻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如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