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362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地江苏省丰县,现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1月21日18时22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苏C×××××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凤凰镇金某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谷桥北侧路段时,因疏忽大意,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该车前部撞击在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的徐某(女,殁年61岁,江苏涟水县东胡集镇人)身体,造成徐某受伤、车辆损坏。徐某经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1月23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许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4的证言、查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事故照片、人口信息、医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保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登记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