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凡兵与王必超、孙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凡兵,王必超,孙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55号申请执行人:刘凡兵(曾用名刘兵),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王必超(曾用名王健),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孙绪红,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切执行措施,并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55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