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36号原告:梅某,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孙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梅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璐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