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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谷兵与任一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谷兵,任一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790号原告:李谷兵,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通胜,蓬溪县任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8021100069。被告:任一兵,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谷兵与被告任一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谷兵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谷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谷兵负担。审判员  董继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