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诉徐名杨、徐关洲、晏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徐名杨,徐关洲,晏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5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地址:益阳市桃花仑东路521号。负责人李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建辉,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衡龙桥分理处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名杨。被告徐关洲。被告晏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被告徐名杨、徐关洲、晏国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徐名杨、徐关洲、晏国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