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奇集团宾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天奇集团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673号申请人: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满春家园第一组团9幢15号。法定代表人:施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露,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夏天奇集团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满春家园1号。法定代表人:何春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夏建源物业服务��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奇集团宾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天奇集团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两套(房产证号:20××56、20××58)营业房的产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愿为申请人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501564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奇集团宾馆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家园一套营业房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20××56,保全价值250000元),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奇集团宾馆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家园一套营业房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20××58,保全价值251564元),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028元,由申请人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俞德渊书 记 员 薛 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