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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473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许云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许云海,罗诗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473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被执行人:许云海被执行人:罗诗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5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云海、罗诗惠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许云海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冻结,现因案件执行完毕,将被执行人许云海账���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云海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