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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绍元与孔令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元,孔令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464号原告:张绍元,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孔令秋,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地址: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元诉被告孔令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元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绍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赵同金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银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