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利晓、陈文博等与张亚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晓,陈文博,陈静蕊,张亚峰,王小霞,张旭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523号原告:刘利晓,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陈文博,男,201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陈静蕊,女,200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三原告法定代理人:王爱英,女,住巩义市。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武斌,男,住巩义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卫,男,住巩义市。被告:张亚峰,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王小霞,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旭瑞,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主要负责人:郭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利晓、陈文博、陈静蕊与被告张亚峰、王小霞、张旭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陈群海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