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1931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931号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898号。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丽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戴卫,女,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元,依法减半收取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