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涛申请执行柳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柳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柳志刚。本院在执行张涛申请执行柳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志刚拒不履行法院(2016)豫050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柳志刚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