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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涛申请执行柳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柳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柳志刚。本院在执行张涛申请执行柳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志刚拒不履行法院(2016)豫050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柳志刚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