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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55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文龙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7月9日结婚登记。婚生两名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各异,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定不完全属实,2017年3月8日因琐事我把原告打了,原告离家便起诉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女王某甲1996年2月25日出生(现已独立生活);长子王某乙2001年4月15日出生。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各异,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2017年3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吵架,致夫妻感情疏远,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两名子女,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吵架,致夫妻感情疏远,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态度诚恳表示不同意离婚,从子女的身心利益出发,放弃离婚念头重新和好,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诉���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