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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372号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特9号。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德耀,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光明,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光明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