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婵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428号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孔彦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介林,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傅绍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勇,男,1986年出生,汉族,该单位战略运营部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平,男,1984年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被告:于婵娟,女,1983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婵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济南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人民陪审员 赵洪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