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82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某某,男,1976年7月4月生,汉族。担保人杨某某,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史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担保人杨某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次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担保人杨某某对担保的案件款740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