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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7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游海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游海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790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东,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辰,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海峰,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游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22,511.08元(该金额已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币种下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游海峰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22,511.08元。审理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但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另,针对被告身份不确定一事,经本院释明,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被告主体真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心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