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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泗水县泗河办晓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处、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泗河办晓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处,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泗河办晓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处被执行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水县泗河办晓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处与被执行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