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新威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李金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新威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李金国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新威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百尺所村北皂北湾厂服务车间办公楼201。法定代表人:保院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国,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市新威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2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威海市新威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新威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威海市新威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许 萍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东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