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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姜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姜玉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03民初21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532255-5。 法定代表人:李晗,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志,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83-8号金廷公馆10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2CAC9Q1-1。 负责人:孙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该公司职工。 被告:姜玉坤,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姜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娄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