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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穆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穆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824号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中泰新城泰康苑付一层A-B房。组织机构代码:75229710-X。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雪,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穆盈,女,满族,1981年12月1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穆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50元,由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