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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云霄与李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霄,李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2034号原告:张云霄,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强,男。原告张云霄诉被告李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云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李龙强给付原告借款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李龙强称做生意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于2013年4月3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又于2016年8月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书面承诺每月还款2000元,还清为止,但被告自借款至今并未偿还原告一分钱,原告也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诉诸法律,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龙强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云霄贰万元整(¥:20000.00)李龙强2013.4.30”。2016年被告借原告50000元,也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云霄现金伍万圆整(¥:50000.00)每月还2000元,还清为至李龙强2016.8.1”。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李龙强向原告张云霄借款7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李龙强应予偿还。被告李龙强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权利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云霄借款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龙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栋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