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行审4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胡虎虎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4行审4之1号申请人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某,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严某,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陇公交决字[2014]第62262529000166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4月18日,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审判员 吕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进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