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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清秀与被执行人刘嘉荣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清秀,刘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923号申请人执行人冯清秀,女,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19-1号楼2单元3号。身份证号:210719195809280829。被执行人刘嘉荣,男,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于凌源监狱服刑。身份证号:211402198103306119。申请执行人李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刑初字00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在服刑,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出狱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连刑初字第00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