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字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323金钰康与苏州市好邻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好邻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钰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字1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好邻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2982763W,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邵昂路69号地下超市B01号。法定代表人:须其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光,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钰康,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苏州市好邻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邻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钰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好邻里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自行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好邻里公司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好邻里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8元减半收取10794元,由上诉人好邻里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