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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芮某某与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某,丁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60号原告:芮某某,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丁某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芮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芮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芮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芮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南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