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239号原告陕西榆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榆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