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行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铁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行终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铁军,男,1939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泰安市。上诉人崔铁军因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崔铁军上诉请求:请求本院对其诉求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提起的诉讼,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上诉人告的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作为,该行政诉讼正确。因此,请求本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崔铁军主张,其系泰安永兴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原山东煤矿机械装备公司)退休职工。2003年,山东煤矿机械装备公司根据泰安市有关文件精神,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开放城市补贴。后因公司经营困难,上述补贴停止发放。上诉人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因而将泰安永兴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称山东煤矿机械装备公司)、山东永兴集团有限公司、鲁商物产有限公司、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列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2004年起停发其开放城市补贴、2005年10月停止其住房补贴挂账系侵犯其合法权益;2、被告2013年11月21日永兴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为虚拟,所下《会议纪要》为白条,所谓决定非法;3、纠正错误。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彻底恢复其开放城市补贴和住房补贴;补发被克扣的开放城市补贴,到2014年底为2680元;补发被克扣的2006年4月到2007年年底的住房补贴12200.40元;补发被告未按泰安市政府文件规定足额发放的住房补贴的缺额,到2014年底为69672.36元;到2014年底总计为81872.76元;4、保证上述补贴今后继续随政府政策规定增长。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登记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华审 判 员 唐娜代理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川 关注公众号“”